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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考研等四类考试作弊属犯罪,最高判7年,今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9-09-19 09:22:4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浏览次数: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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