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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两个步骤不是截然分开的,先把握全篇的主旨、行文层次是为段落分析提供可靠的、明确的导向,而段落的分析反过来又可加深对宏观结构的认识。译者需要对段落与段落之间的关系,段落和全篇之间的关系进行反复的思考,直到对全篇的层次认识清楚了才能动笔进行翻译。例如,辩护词一般是在开始摆出起诉书中的有关认定与结论,然后写出辩护人对这个认定或结论的 看法,提出辩护观点,再以真实、充分的事实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论据,通过层层分析,证明此辩护观点的正确性,当然同时也就起到了反驳起诉书中有关认定与结论的作用。这就是对辩护词整个篇章结构的把握,译者心中先要有了这个整体框架思维,才能在翻译的过程中保持篇章的语义及逻辑连贯性,否则只能是零零碎碎的翻译,缺乏整体性,逻辑推进难以连贯,也就不能取得辩护词所要达到的效果,即通过对事实的逻辑推理及分析来证明自己的论点,说服篇章接受者(即法官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支持自己的观点,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论辩类律师篇章的一个特点就是含有大量的叙事,甚至描写性语言,这是其区别于立法语言及其他司法语言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因为律师主要通过对事件的回忆性描述来重现案件的经过、 情景,进而论证自己的主张。例如: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及原告之子杨世川同村居住,平日相互间关系一般。2001年8月4日,第一被告在原告之子杨世川处玩,第一被告在杨世川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无端用菜刀向杨世川的脖子连砍三刀,致使杨世川颈椎被砍断,当即不省人事,被送往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2001年9月2日,杨世川因受伤过重,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第一被告被华阳镇派出所刑事拘留。2001年8月6曰,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第一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责任能力人。原告不服该鉴定,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2001年9月3日,经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一被告对其杀害原告之子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第二被告的监护过失及第一被告的直接加害行为不仅给原告精神上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同时也造成了经济上严重的直接损失,杨世川生前在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至今仍有12 000元无力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应当就第一被告的杀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