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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30 15:06:35    译聚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信息库,及时掌握学生的工作变动和助学贷款还款等情况,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承担起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核的主要责任,并切实承担起对各高校、经办银行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不同时间段毕业的高校学生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条件审核,由自治区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年限和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2005、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按宁党办[2005]57号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即对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2014年毕业的高校学生按宁政办发[2007]237号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即对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8-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签发的宁组通[2013]144号文件执行;2015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服务范围按该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附表:1.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年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W020171103530525697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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