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方法,即: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应向高校提交《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基层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聘任文件等)。
(二)服务期满后,应补交高校以下材料: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 年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及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经费测算和编报工作,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