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组通[2013]14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