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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30 15:06:35    译聚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我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二)我区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另外,还包括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其中,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基本条件、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户口属于我区;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从我区所属高校毕业,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第六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如实际贷款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贷款年限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按照实际贷款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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