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选拔考试时间。 5 月 25 日前, “接收院校”完成选拔考试。 6 月 15 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的选拔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省教育厅在 6 月 30 日前将通过审查的注册备案名单反馈“接收院校”。
(四)学籍注册时间。 各“接收院校”必须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专升本”工作纪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升本”工作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组织好“专升本”工作,成立由校(院)长牵头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肃工作纪律。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及学校制定的推荐、选拔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全面实行阳光选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学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名单、录取名单(含考试成绩)等要全程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
(三)严禁乱收费。 “专升本”工作的相关费用由“接收院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高校的“专升本”推荐、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具体步骤如果出现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对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5〕 4 号)同时废止。
HNPR —2018—03001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8〕1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