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前 20%(以该课程初次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为准)。
第六条 “专升本”工作程序。
(一)签署合作协议。 “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自主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专业对应情况(含毕业生人数)、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 “推荐院校”不得将推荐进入同一个本科专业的专科专业分散到不同的“接收院校”, “接收院校”同一本科专业原则上应接收 2 所及以上的“推荐院校”。
(二)细化推选要求。 “推荐院校”应依据本办法以及“接收院校”相关规定、 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制订详细实施方案,细化推荐条件、标准、成绩考核及计算方式等具体事项; “接收院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专升本”实施方案,明确“专升本”工作选拔要求及程序、专业招生计划等。各相关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及时公开发布“专升本”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 接受各方监督。
(三)核实相关信息。 “推荐院校”要根据“专升本”合作协议和本校实施方案组织学生报名,严格审查学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比例和要求确认推荐名单,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 “接收院校”要认真核查“推荐院校”提供的推荐名单并予以确认汇总,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时申报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计划。
第七条 “专升本”选拔考试。选拔考试由“接收院校”负责组织, “接收院校”依据省教育厅审查确认的推荐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得接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以及是否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由“接收院校”自主确定,考试科目不能少于 3 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 门。
“接收院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考试组织工作方案,对考点及考室设置、命题、组考、阅卷、安全保障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 考室须具备能正常运行的视频全程监控及屏蔽电子信号系统, 并在考试时段全程开启。 监考人员可由合作双方学校共同商定组成, 有 2 所及以上学校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的, 考生座次须交错搭配编排。同一本科专业推荐人数不足 2 人的不组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