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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8-07-10 14:58:27    译聚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疏解功能与满足需求相结合。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控制京外招生规模,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严格标准,保留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北京市民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机构。


  2.坚持鼓励支持与规范发展相结合。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定位,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支持一批符合需求、管理规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整体提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


  3.坚持分类管理与精准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机构精准实施不同政策,依法依规清理一批长期无办学行为的机构,终止一批严重违规办学的机构,引导一批向短期教育培训和基础教育服务转型,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减量提质。


  4.坚持保障权益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出过程中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出发,严格准入门槛、规范办学存量、畅通退出渠道,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积极发挥行政的监管作用,合理引导、依法依规管理;鼓励支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接区域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一)严格把控增量。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新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审批条件,整体把控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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