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学〔2017〕1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转学的有关要求,根据区域内转学实行备案、跨省转学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原则,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除上述条件外因为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可以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入学校不高于转出学校的层次、学科专业水平;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转学工作要服务首都功能,严格审查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