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的,需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数据标注。
(四)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对学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转入学校要将《转学情况半年汇总表》(附件5)报市教委。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和本文件要求转学的,市教委除责令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教学〔2016〕2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三)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学生转学备案表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学情况公示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结果的公告
转学情况半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