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教委于当年的7月和第二年1月在网站(www.bjedu.gov.cn)对转学事项和有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教委学生处反映(邮箱:ptgxzx@163.com)。公示没有异议的,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每年两次)。经研究确认转学的,转学结果在市教委网站(www.bjedu.gov.cn)予以公告。
不符合转学规定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返还学校。
5. 由北京地区高校转到京外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转出学校报市教委确认后,由市教委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 由京外高校转入北京地区高校。填写北京地区或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委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
(二)对于逾期不备案的,市教委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教委将责令学校补充、完善后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