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创业活动补贴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市内高校经批准开展的创业师资培训、创业竞赛、技能竞赛、创业交流活动、创业专家咨询服务、管理创业示范项目等创业活动给予专项补贴。高校创业培训教材开发、创业工作研究、高端创业人才培训给予专项补贴。 资金申请方式参照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九)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贴
对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以及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配备必要的实训设备及开展实训必要的耗材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基地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相关工作经费
对创业服务、创业宣传表彰、技能竞赛、创业型城市创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政策宣传、优秀技能人才表彰等工作产生的经费及其它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就业创业工作经费列入补贴范围。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六条 创业引导资金每年要制定使用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报主体须填写相应的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创业引导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