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创业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 创业引导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项目: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个人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创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额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部分从创业就业引导资金中列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装修维修、设施设备维护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支出),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专项招聘、宣传活动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详细开支明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创业孵化平台补贴
1.一次性奖励补贴。鼓励各县区依托产业集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漯河食品学院、漯河技师学院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大力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孵化服务。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给予最高20万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除上级奖励补贴外,市里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