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有关注册登记证明,享受免征有关税收和免收教育费附加及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失业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
失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职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相应优惠。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财政部门审核,享受减免有关税收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优惠。
第三十六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