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