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
(四)电影、电视剧用语;
(五)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六)各类大中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工作用语。
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公务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四)电影、电视及舞台字幕用字;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六)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七)本省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省注册面向国内公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八)广告、告示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