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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8-05-04 09:54:05    译聚网    中国语言文字网    


  (九)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


  (十一)本省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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