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我们怀疑原文作者在拷贝网络文件时,并未正真理解其含义,导致逻辑不通。在实际翻译中,译者应当就此提请作者注意并修正。从这个意义上说,译者的理解要达到甚至超过作者的水平。
在翻译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联系到作者。因此,对于发现的原文错误,需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总的来说,不外乎有这样几种方法:1)直接改正;2)通知作者修改;3)改正并加注释说明; 4)不改并加注释说明;5)保留错误,不加说明。
改与不改、加不加注、是否告诉作者,要综合考虑作者、委托人、译者、读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考虑文本的性质、呈现的媒介、使用的场合等。基本原则是整体利益最大化。比如,如果译者断定某处错误是作 者的笔误,如前述“法人私章”,这时在译文中改正错误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所以不必通知作者,也无须加注。
本文还有一处不合情理的地方:
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问题是:“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印章,“管理负责人”(即印章保管人)怎么可能向自己申请?因为相关条款说:“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管理责任。”这一不合情理的地方,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把“申请使用印章”理解为“申请使用和使用印章。”不过,译文并未翻译这几个字,而是简化为 Users and custodians of seals must strictly follow the above rules,因为这样的译法已经隐含了我们所理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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