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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0-19 15:05:04    译聚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财产处置

第十九条  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2017年9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后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继续用于其它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二十二条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以根据出资者的申请在剩余资产中安排给予出资者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者奖励计算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8月31日,计算方式为:


第二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清算后的学校财产,必须全额用于该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确权为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全部转移到营利性民办学校。

确权为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评估作价,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对新学校的投资。

确权为社会捐赠的财产,按照重其所用、不计所有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应按本办法规定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到期未完成分类登记的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第二十五条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之间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登记,但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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