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法人登记相关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单位负责分类登记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税费缴纳工作。各区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本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二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登记
第五条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或事业单位。
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材料为:
(一)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书;
(三)章程草案;
(四)捐赠财产承诺书、验资证明;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申请人、理事、监事、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