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登记为事业单位,登记申请材料为:
(一)办学许可证;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章程草案、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承诺事项证明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机构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八)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九)住所证明;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在市教委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在市民政局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或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为事业单位。
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市教委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在市民政局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或在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八条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在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登记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人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在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登记,申请人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