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审批局应通过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网络系统,将设立审批的办理信息即时推送给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第三章 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审批机关应在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十一条 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营利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市教委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其它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区行政审批局应通过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网络系统,将设立审批的办理信息即时推送给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
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应在分类选择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载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换领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根据举办者的意愿,由学校提交选择举办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的证明文件;
(二)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三)原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选择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相关资产证明文件;
2.完税证明。
审批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