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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六)岗位补贴政策。南疆地区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到企业就业。
(七)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八)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二、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
(九)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十)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