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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后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十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政策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二、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近两年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且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职工签订或续订(变更)5年及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以下简称“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变更)长期劳动合同人数,依据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劳动合同期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补贴期限1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0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补贴期限24个月。
十三、稳岗补贴政策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减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且符合我市规定的企业,按照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
十四、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