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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 2019-04-12 14:53:2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师资配备和办学形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明确承担民族教育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发展民族教育。

  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教育交流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前教育,支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改善保育教育条件,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学生的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国家标准。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普及少数民族学生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普通高中建设,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齐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和支持举办综合高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建设项目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促进创新创业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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