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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双语教学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报考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等学校民族班的考生享受适当降分、择优录取政策。
本自治区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语言专业研究生应当同时测试考生与该少数民族语言专业相关的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
对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中小学校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对在本自治区高等学校就读相关民族专业的本自治区籍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高等学校民族班学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免学费以及资助政策。
中小学校民族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待遇。
第四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民族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中小学校或者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时,适当高于当地其他同级同类学校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民族语文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