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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01-07 15:29:0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方制片单位参与出品的国产电影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两部或者以上);”


7、《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将第十一条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批转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解决农村乡(镇)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广发干字〔1987〕111号)


2、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影字358号)


3、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影字83号)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此次规章清理结果不一致的内容,一律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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