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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四)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五)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点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三、时间安排
(一)学位授予单位
1.单位审核。按照《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学位〔2016〕1号)规定,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调整程序,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纸质版报送至市学位办,电子版发送至学位办邮箱)。备案后,各学位授予单位方可组织调整工作审核、申报工作。
2.专家评审。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市学位委员会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对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拟主动撤销和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4.单位内公示。对当年拟主动撤销和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及时处理异议。
5.2018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将《天津市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报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附件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附件2)、相关支撑表格、专家组意见、校内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报告等材料纸质版(各一份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市学位办,电子版发送至学位办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