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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位办关于开展2018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文件要求,依照《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学位〔2016〕1号),2018年天津市将继续开展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单位范围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只在全市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市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
(二)学位授权点范围
本次动态调整将在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中进行。
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二、调整原则
(一)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点;
(二)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硕士点增列以应用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