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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条件按《实施办法》执行。有关具体说明见附件1。
五、申报程序
1.教师个人申报。学校(单位)组织教师学习《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推荐人选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8)。
2.学校评议推荐。学校(单位)须对设岗学科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人选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按照评选条件对设岗学科、申报人选进行评议,并签署推荐意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级评审公布。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条件对推荐人选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在省教育厅政务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评前公示。省教育厅将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举报属实的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选;对举报不属实或部分属实、但对评审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选。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设岗学科、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省教育厅政务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六、经费资助
省财政对公办院校(含科研院所)按标准全额给予资助;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标准50%给予资助,其余部分由受聘高校负责落实。
七、工作要求
1.积极宣传政策。各单位应积极宣传《实施办法》和本单位引进人才政策,围绕我省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