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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9-20 14:50:3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湖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4、到艰苦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能否申请学费补偿?


  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资金由本地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5、补偿学费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补偿学费总额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缴纳学费,其中每学年申请补偿学费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元=5000元/年*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元=6000元/年*4年。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6、高校毕业学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于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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