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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在我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1、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目的是什么?
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主要是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2、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到哪些地区、哪些单位就业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共37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表)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