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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民智计划”入选申报人均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专业人才库,教育部对相关入选项目予以关注支持。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长期跟踪申报人发展情况,通过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共享民办教育项目资源,建立长效扶持机制。
取得优异成绩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完成者,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智库,深入参与服务上海民办教育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