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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申报人开展研讨展示活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目标、内容、计划等发生变动的,应由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中止,经审核批准后撤销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严格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成果要求、进度开展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成果内容。
项目中期及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中期评审与结项验收,主要以“民智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为依据,细则另行制定。
结项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其中,结果为“不通过”的,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申报人取消五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凡“民智计划”取得的成果或其他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民智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Min Zhi”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民智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报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申报人纳入“民智计划”诚信“黑名单”,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凡“民智计划”入选申报人均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专业人才库,教育部对相关入选项目予以关注支持。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长期跟踪申报人发展情况,通过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共享民办教育项目资源,建立长效扶持机制。
取得优异成绩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完成者,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智库,深入参与服务上海民办教育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