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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级外事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是境外组织在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外事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对境外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九条 对年检合格的持有《临时登记证书》的境外组织,准许其继续开展在华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省级外事办公室收回其《临时登记证书》,停止其在华业务,两年后方可重新
申请。对年检合格的持有《登记证书》的境外组织,准许其继续开展在华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境外组织应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时《登记证书》一并提交给国家外国专家局,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所派专家培训方式、内容、人数、名单及其在华就职单位、以及对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境外组织对华所做的贡献给予口头表扬和文字表彰。
第二十二条 境外组织有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注册,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罚。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