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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教委、公安厅(局):
为规范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中介工作,依照国家外过专家局1993年6月颁布的《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和1995年10月颁布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中介工作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
境外组织中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中介工作,依照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6月颁布的《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和1995年10月颁布的《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组织)。
境外组织系指向中国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公司。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二章 登记
第三条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须向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临时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