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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临时登记基本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推荐文教专家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临时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书:
一、填写《境外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组织临时登记表》;
二、境外组织背景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负责人简历、办公及通讯地址。
第六条 省级外事办公室受理临时登记申请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对准予临时登记的,由省级外事办公室发给《临时登记证书》,并为该组织选派的专家签发《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电。对未登记和未获准临时登记的境外组织选派的专家,不予办理来华手续。
第七条 申请正式登记条件:
一、临时登记后满两年的,可向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正式登记,省级外事办公室初审后,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正式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书:
一、填写《境外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组织登记表》;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文件(复印件);
四、两年内业务开展情况综合报告,包括所派专家数量、质量、遵纪守法、合作共事等情况。
第九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接到申请之日起-般60日内给予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