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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根据2005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决定):
-博士生应在一名法方导师和一名中方导师的共同负责下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两名导师共同履行在法国和在中国作为博士论文导师或科研指导的职责。
-论文完成后,在法国或在中国进行一次答辩,双方学校均应认可。
-答辩委员会由双方学校人数对等的专家组成,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定。此外,答辩委员会还应包括两校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8人。
-论文答辩结束后,双方院校可向学生颁发:
各自院校博士学位证书。
在颁发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提及联合培养博士生。
针对每篇论文,中法双方院校都将签署一份框架协议,该协议将附有一份执行协议或针对本论文达成的特别协议;除上述几点外,为保证联合培养的顺利进行,特别规定以下几点:
- 博士生注册方式;
- 获得学分的方式;在读博士生不可以同时在几个学校同时获得学分;
- 社会保险方式;
- 论文准备在联合培养的院校内定期轮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