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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单位性质、不同专业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
(十二)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专业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除论文、专著、译著外,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专利、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业绩报告、工作总结等;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教育教学、卫生技术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精品课程、教学课例、疑难病案等;文化艺术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戏剧作品、工艺作品等。
五、扩大用人主体的人才评价使用自主权
(十三)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市属高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逐步在条件成熟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创新型领军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用人主体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
(十四)鼓励用人主体合理运用职称评价结果
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用人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对于通过社会化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综合考虑岗位实际、人才适用和考核等情况合理聘用。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六、建立公正高效的职称评价服务体系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