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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4 09:45:4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十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学生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办法,应区别不同培训目标的规格、要求和办学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六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其办学任务、领导体制、行业类别和所在地方等,确定名实相符的、规范的学校名称。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举办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度及论证责任制。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类别、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以及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生的地区、行业;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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