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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其中设在地、市一级的教育学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办学形式、教学、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应当接受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成人工作、学习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确定办学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各类培训的办学形式为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
提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十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成人高等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2/3。其中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专业专任教师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