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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4 09:45:4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摘要: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1988年4月9日发布)


(88)教计字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指以在职在业者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含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函授学院。


  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另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审批。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在业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六条 凡通过现有成人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联合办学、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或夜大学教育及发展广播电视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成人高等学校。


  第七条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师资、设备等条件,在其服务地区或行业所辖县或县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校外直属教学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班”)。


  校外教学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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