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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附有英译书名和英译目录(译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叶谦教授)。这为我们讨论法律(学)翻译提供了另一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一个问题,是书名的译文Forty Years of PRC's Legal Science,这看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其实一个很惹眼的问题已经出现了;从译文来看,“法学”的译名题不对文——标题上的“Legal Science”必须根据目录改为“Legal Sciences”——因为目录中共有许多种legal sciences。如:Science of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Scienc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cie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Science of Labour Law....
其次,同是“中国法学”,标题中作“PRC's Legal Science”而目录中却(出现多处,处处都)作Chinese Legal Science 了。但是,如所周知,“the PRC”同“Chinese”可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法律概念,哪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呢?!
由此得出的规律是什么呢?
规律一:法学书名的翻译要在充分考虑全书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动笔,具体译名务必与全书的有关章节条目协调呼应,以免题不对文、自相矛盾。书名必须照顾目录(前一例),目录必须照顾书名(后一例)。
说了书名的翻译,再来说说目录本身的翻译,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宏观规划。
1. “国际公法”〔第15章〕译作“Scienc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 “国际私法学”〔第16章〕译作“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不是“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3. “国际经济法学”〔第17章〕译作“International Economic Jurisprudcnce”
很明显,译者的指导思想错了,把一般文字的修辞常识(用词多样)硬搬生套到特殊文体即法律(学)文体中来了。因此,一会用“Science of...law”,—会儿用“...jurisprudence”。 在法律(学)文字中,这是大忌:为求精确无误,同一概念必须使用同—词语,而不能翻花样,不能使用类义词甚至同义词(因同义词间往往也有某种差异)而只能用同一个问表示同一个概念,贯彻始终,以保证其同一性。
但以上同一概念异译的三例所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进一歩的问题还在于其错误的任意性,印:译者无法说明不把上列1,2, 3例各译为下列4,5,6例,如:
4.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5. 国际私法学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