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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经济法学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这不就乱了套吗?
但,问题还不止此,这几个不同的表示“法学”的译名中,有的更是缺乏言语实践根据乃至如此用法已被法学言语实践所淘汰了的——如此用法的“Jurisprudence”是也。
目录中不止一次出现“调整”一语,如此词在以下实例中被分别译为:
7. 劳动法调整关系的范围 regulating
8.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djusting
9.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regulating
这“调整”的含义是同一的,而adjusting 与 regulating的内涵是非同一的:前者是指适应改变(如“调整物价”即“改变物价”日语亦作“调整”);后者指规定或规范(日语作“规制”)。因此,以上(7-9)所列“调整”唯有译作“regulating”是传神的、正确的,而译作“ adjusting”则是貌合神离的,错误的,必须扬弃。
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呢?
规律二:法律(学)概念(除学科本身的传统上有明确的同义术语外)之翻译须以同一译名表达同一概念,不得以不同译名表示同一概念(至少在同一个书名和同一个目录中是如此);更有其者,这不同的译名中往往存在着不恰当的或错误的译名,译者尤应提高警惕,以免陷谬误。
还有一类问题,则在于译文与原文的差距太大,如:
10. 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学中的地位 The Legal 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见“第 17章 国际经济法学”即 “International Economic Jurisprudence”)
瞧,原文说的是“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学中的地位”而译文中的“法律学中”被当作煞无介事而不译了之,“地位”则成了“legal position”即“法律(上的)地位 ”了。
规律三:译者必须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坚实的中外法学基础和汉语与英语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虚心谨慎地全面査阅参考资料只鉴别其正误,确定译名,缺一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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