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2019-04-12 15:00:52    译聚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四条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 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转学学生应持有原就读学校出具的 转学证明,接收学校协助办理转学学生的签证、停留居留证变更 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 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 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 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 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 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 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及时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 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201903151539551563.pdf



[上一页][1] [2] [3] [4]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区高校优秀高职高专生选拔升本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