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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2019-04-12 15:00:52    译聚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辖区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学校(不含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的国 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备案和国际学生处分、退学备案等工作。 各设区市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国际学 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 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 培养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以下教学及管理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培养国际学生所需的教师和辅导员队伍;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备案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设区市教育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高等学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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