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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2019-04-12 14:53:26    译聚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三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民族公民和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实施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妨碍民族教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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