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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2019-04-12 14:53:26    译聚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职业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民族高等学校建设,扶持民族特色学科以及相关专业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培养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和民族双语人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资源开展少数民族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扫除文盲工作,积极开展文化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素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按照规定配齐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积极开展面向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民族双语教育,重点提高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民族班、民族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民族班、自治区级示范性民族中学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中小学校民族班、示范性民族中小学校。

  第十六条 自治区根据需要举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等学校民族班,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融入教育全过程。

  小学高年级、初中应当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第十八条 自治区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设置规定,中小学校开设民族艺术和民族体育选修课程,开发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校本课程资源;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和技能课程;民族高等学校将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学科专业,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学和研究,挖掘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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