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改进人才引进和绩效分配机制,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形成校企人才、技术双向互补交流的格局。
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职业学校可采取公开招聘、专项招聘等方式招聘人员。公办职业学校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公开招聘并适用相关政策待遇。鼓励职业学校特设岗位,引进产业教授、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职业学校安排不超过教职工总额30%的比例,定编到岗不到人,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费用由学校统筹经常性拨款和学费收入予以保障,足额列入预算。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开展校企合作企业有关人员,可申报或参与有关研究项目和竞赛,并享受企业相关待遇和学校补贴,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允许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七条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水平作为重点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在院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计划、项目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学校评价、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对职业学校提出相应要求。